石工程院发【2024】12号 签发人:苑国旭
关于印发《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4月29日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生
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教科研办公室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和学生档案管理。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按要求向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且请假时限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初步审查内容包括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情形。初步审查不合格的,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报学院领导并召开专门会议做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由招生就业办公室牵头,各系配合,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定向、单招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各班辅导员按学籍系统要求组织学生现场拍摄照片,由教科研办公室负责报兵团教育局进行人像比对。
学生所在系负责复核学生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信息是否一致;学生科组织身心健康状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会同教科研办公室及各系按国家规定报学院领导召开专门会议做取消学籍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审查合格后由教科研办公室注册学籍,由学生科颁发学生证。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病或服兵役等原因可以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日起两周内向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若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招生就业办公室与学生商定后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各系注册,负责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该证无效;
(二)正在办理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
(三)因其他情况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须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在系提交请假申请,经批准后给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四)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生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普通专科学制3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学制5年的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8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在专业学制基础上适当延长。经学院批准,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超过上述年限者,不予注册,取消学籍。
第七条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包括休学、保留学籍、留级),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除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役期间外,其他学籍异动均计入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学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允许重修或补考。
第十条 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以结课考核为主,结合平时考核、技能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平时考核成绩根据学生学习态度、平时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提问和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技能考核成绩应根据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学生科组织各系进行。
第十二条 在校生(含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含考查课)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3周内进行。已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一年内申请重修,所有课程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向所在系提交缓考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至下学期补考。无故缺席的,成绩记为缺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学生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取消一切评优选先、申请资助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不予承认或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学生可按规定申请留、降级一次,毕业时仍有课程不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生留、降级要重新缴纳学费及住宿费。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辅导员应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引导,避免学生盲目跟风。
第二十条 学院宏观控制转专业人数和可转专业,学院按比例统筹转出和转入,转专业人数小于拟转入专业空余学位;严格控制学生转入毕业生就业率低、教学资源有限的专业;严格控制学生转出专业人数低于招生录取计划的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标准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二条 凡按时报到入学、取得我院正式学籍,学业、操行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组织的考核或综合审查合格后准予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具有一定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的学生(应提交其专长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相关专业技能竞赛参赛获奖证书等);
(二)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或原因,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四)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导致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学校专业发展需要,经学生本人同意,学院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参军入伍退役复学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进行专业调整的学生,其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入校后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学生;
(三)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四)录取类型为单招、五年一贯制、扩招、直升专等特殊招生学生;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六)拟转入专业与拟转出专业不同学制者;
(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者;
(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办理流程。
(一)拟转专业的学生在学年学期末(秋季学期12月15日—12月31日,春季学期6月15日—6月30日)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拟转入系组织考核并审核转专业申请材料。
(二)转入专业所在系负责组织拟转入专业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能力素质考试(转专业考试一般于当年12月、6月末进行),对转专业学生进行审核,填写《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审核意见及转入专业信息报请学院领导审批。
(三)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教科研办公室拟发转专业通知书,学生凭转专业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到转入系报到,转入系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各项工作安排。教科研办公室将转专业通知书及回执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完成学生的学籍异动、档案交接、成绩迁移、费用缴纳、住宿调整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转出、转入专业均开设的课程,转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由教科研办公室审核。
第二十八条 转出专业已修、但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未开设的课程,由学生申请,教科研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选修课,由转入系认定学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高考录取时限制转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由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的,出具同意该生转入函,经学院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可以转出,同时向兵团教育局报备。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报兵团教育局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中途中断学业的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须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重新开始在校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治疗或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的;
(三)因申请参加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活动需要休学的;
(四)因患疾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或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休学时间以年为单位,起止时间由教科研办公室核准。休学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二年,仍不能复学按退学处理。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需办理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提出复学申请,所在系初审、教科研办公室复审后,办理复学手续。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注销学籍。学院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以及刑事案件等负责。因病休学期满的学生提出复学申请时须同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批准,准予复学。
第三十七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学生,应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保留学籍相关材料申请复学。逾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不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一)留、降级累计超过2次(含2次)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或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七)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九)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由所在系出具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各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院领导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在做出决定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所在系出具处理报告前,应告知学生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故申请退学,填写《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及相关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准予退学。退学决定书由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院系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退学学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教科研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做好学籍注销,辅导员做好档案转递工作。
(四)退学学生已经交纳的学费以及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按学院的规定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等,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获得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一年内仍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予换证。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退学学生的在校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审查通过后,将更改申请报送兵团教育局予以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院须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兵团教育局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