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06  发布人:教科研处  浏览量:43

石工程院发〔2024〕20号       签发人:苑国旭

关于印发《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6月7日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实训室(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院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副院长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教科研办公室主任、公共资源管理服务中心主任为成员,负责实验安全工作落实。

第四条 各系负责审核确认本学院实验场所(房间)的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确定结果报教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进行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的评估与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所在系审核确认;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实验室负责人应指定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 教科研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参照《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参照《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九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系。各系应及时修正本系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教科研办公室备案,以便学校及时更新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学院、各系和实验室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教学实验项目、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各系应进行审查、备案,学院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科研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6月7日

附件1.高校实验室安全分级表.docx

附件2.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docx

附件3.高校实验室分类参照表.docx

附件4.高校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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