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23  发布人:教科研处  浏览量:160

石工程院发〔2024〕26号             签发人:苑国旭

关于印发《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党委同意,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24年6月22日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学生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条件,各部门各系应高度重视学生成绩管理工作。为加强学生成绩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生成绩管理工作流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成绩由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生所在系负责学生成绩录入、汇总、存档、成绩单办理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负责制定各类考试方案并统筹相关部门开展考试工作。

第四条 课程考核实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制度。由各系、部根据课程标准要求建设题库,根据考试方案要求完成试卷命题工作。

第五条 课程考核试卷应由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系、部安排专人领取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教师阅卷与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同一课程同一命题试卷应采取统一评分标准,采取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取整)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等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等级转换成分数

95

85

75

65

30

课程(环节)成绩评定标准应由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告知学生。

第八条 学生成绩评定办法如下。

(一)无实验、实训内容的课程的总评成绩,要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评成绩的6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

(二)有实验、实训内容的课程的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验实训考试成绩各占总评成绩的3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40%。

(三)平时成绩以考勤、作业、课堂测试等教学活动中学生的表现情况综合评定。

(四)按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规定,单列成绩的实践课(包括实验课、实训课、技能鉴定、大型作业等)要单独进行考核。

(五)跨学期、学年的课程,不论考试课或考查课,均按学年平均成绩统计。

(六)体育课考查要从学生身体条件和体育基础的实际出发,对男女学生应有不同标准,对患有某种疾病而短期内不能治愈或有身体缺陷的学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公共基础教学部批准可减免考查项目。

(七)校内实训考查要以实训报告为主,结合实训记录、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及表现,评定实训成绩。

(八)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总评为零分。

1.考试舞弊。

2.旷考。

(九)凡参加课程规定的考核,学期总评成绩在60分(或及格)以上,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缓考。学生办理缓考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附件1《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学生所在系审核缓考材料并签署意见,开课单位批准后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备案。

缓考课程综合成绩不计平时成绩,有效成绩按补考成绩记录。

第十条 免考。学生免考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填写附件2《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免考申请表》,学生所在系审核免考材料并签署意见,开课单位批准后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备案。

免考课程有效成绩记65分或及格,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应的免考政策记录。

第十一条 重修。结业学生重修课程有效成绩按多次课程考核最高成绩认定。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评定。

第十三条 岗位实习成绩。岗位实习成绩由培训办公室(招生就业办公室)组织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周志、实习报告或实习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军事技能课成绩由学生科(学生资助管理科)组织军训教官、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军训表现等综合评定。

第三章 成绩报送

第十五条 专业课成绩应由各系组织任课教师在课程考试结束后,根据考试方案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成绩报送工作;公共基础课成绩应由公共基础教学部组织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成绩报送工作并将电子版成绩交各系备案保存;思政课成绩应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部组织任课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成绩报送工作并将电子版成绩交各系备案保存。

第十六条 各系、部将课堂日志、试卷分析表、成绩单、考试试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等整理好,按考试方案要求报送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复审。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任课教师,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缘由和预计提交成绩的时间,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报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各系应在阅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汇总、处理并在智慧校园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 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办公室)做好成绩录入、处理、公示过程中的审核工作。

第四章 成绩复议

第二十条 学生对其本人课程成绩有异议均可提出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提交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复议申请时间为课程考试学年学期后一学期开学一周之内;补考成绩复议申请时间为补考成绩认定并发布后一周。

第二十二条 成绩复议由学生本人填写《成绩复议申请表》(附件3)向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牵头,开课单位、课程负责人共同参加成绩复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复查后若成绩确有问题,由当事人填写《成绩更改审批表》,在表内注明更改理由,同时提供被更改学生考试试卷复印件、考试科目的评分标准、教学班平时成绩单等给分依据材料,经开课单位负责人审核,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控办公室)复审后由学生所在系更正学生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于随意更改成绩或确有疏忽的人员经核实后,将参照《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成绩复审结果应在复议申请时间截止后10个工作内公布。

第五章 成绩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系、部要及时做好成绩存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系在学生成绩公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电子版成绩报教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成绩应永久保存。

第六章 成绩单办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成绩由学生所在系在智慧校园教务系统平台公示。

第三十条 毕业生个人成绩单应由学生所在系于最后一次补考成绩公示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系负责人审核加盖系公章,教科研办公室复核加盖部门公章后移交学生所在系档案管理人员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未毕业学生出具成绩单应由学生向所在系申请,系成绩管理人员登录教务系统按照指定格式打印成绩单,加盖系公章;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办公室)复审加盖部门公章方为有效成绩单。

第三十二条 已毕业学生成绩单由毕业生向所在系申请,系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打印成绩单,加盖系公章;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办公室)复审加盖部门公章方为有效成绩单。

第三十三条 成绩单必须按照智慧校园教务系统提供的原始成绩记录出具,不得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中、高职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科研办公室(教学质量监测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

2.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免考申请表

3.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复议申请表

4.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


附件1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docx

附件3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复议申请表.docx

附件2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免考申请表.docx

附件4 石河子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成绩更改申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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